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常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常州市市行政性標準化性文本管理系統方法
弟好幾條 為實施《江蘇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是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相關工作。
然后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辦公機構按照國家公文處理和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處理和統一公布工作,并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相關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負責本單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并承擔相關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實施、評估、清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和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編制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通過自行制定或者聯合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滿足履行職責需要的,原則上不以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機構名義制定或者轉發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五條 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實施部門負責起草;涉及多個實施部門的,由主要實施部門牽頭起草。對實施部門或者主要實施部門存在爭議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相關實施部門應當協助起草單位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工作。
8條 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應當做好計劃統籌和立項審查,未列入年度制定計劃或者未進行立項審查的,原則上不得實施。
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明確要求有關行政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具體規定的,以及經評估、清理需要修改或者重新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列入年度制定計劃。
對未列入年度制定計劃而又需要制定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后,由有關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立項建議,經批準后實施。
對已列入年度制定計劃或者已立項的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項目,因經濟社會客觀形勢發展變化等原因不能實施的,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后,由起草單位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取消項目的建議,經批準后不再實施。
第9條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全面論證,對需要解決的問題、擬設立的主要制度、主要措施及其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相關情況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十條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對文件在權力規范設定、防止利益沖突、程序規范設計、責權相統一等方面是否存在廉潔性問題進行全面評估。開展廉潔性評估接受紀委監委的監督指導。
第十九這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眾權益,可能引發社會穩定、公共安全風險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程序參照《江蘇省行政立法風險評估暫行辦法》執行,并按照相關規定接受黨委政法委的監督指導。
第10二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按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起草單位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不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起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對是否需要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有異議或者在公平競爭審查中出現較大爭議、難以協調一致的,應當送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會商會審。
第九四條 制定涉及婦女權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性別平等評估。開展性別平等評估接受婦聯的監督指導。
第十九好幾條 起草單位組織專家論證時,可以采取召開專家論證會、書面征詢專家意見、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采取書面征詢意見方式的,參與論證的專家應當出具簽名的書面論證意見。
第10五條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開展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評估論證工作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形成評估論證有關材料或報告。
第六六條 起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利益調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人民群眾普遍關注,需要進行聽證的,起草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
舉行聽證會的,參照國家、省、市有關規章聽證的規定開展。
第六七條 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其合法性審核機構負責審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基層司法所負責合法性審核;其他制定機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其明確的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基層司法所在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過程中遇到重大或疑難復雜問題的,可以邀請法律顧問或者提請縣級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協助審核。
第十九八條 起草單位送審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前,應當經本單位集體審議。
第六九條 起草單位送審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請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文件草案送審稿;
(三)起草說明;
(四)政策解讀;
(五)制定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以及制定依據條文對照表;
(六)公開征求意見、聽證、座談等征求意見情況以及意見采納和分歧協調情況相關材料;
(七)按照規定進行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性別平等評估、專家論證等評估論證相關材料;
(八)起草單位合法性審核意見;
(九)起草單位集體審議材料;
(十)政府辦公機構或者司法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是10條 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需要召開協調會的,相關單位應當按要求參加。
參加單位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無異議或者協調一致的,應當簽字確認。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合法性審核機構應當將協調的有關情況和處理意見,報請制定機關決定。
第一五一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十三十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監督機關報送備案。
備案期限從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之日起算。
二十五條 向上級行政機關報送備案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行政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制定說明、制定依據對照表紙質文本一式三份,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意見、集體審議決定等制定程序材料以及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制定依據紙質文本一份,并通過江蘇省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平臺上傳電子文本。
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材料應當完整規范,符合備案監督機關要求。
其二十4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施行日期和有效期,且均應當明確到日。
《江蘇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施行前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在修改時應當明確有效期。以修改決定形式修改的,有效期起算時間為修改決定的施行日期。
起草單位送審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時,應當在提請政府審議的請示中明確文件有效期。有效期需要超過5年的,應當說明理由。
2二十條 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由起草單位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同步建立效力狀態臺賬,記錄文件名稱、文號、施行日期、有效期及屆滿日期等內容。每季度最后一個月,起草單位應當將效力狀態臺賬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建立效力狀態臺賬制度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失效前提醒機制。
其次16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施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評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問題的;
(二)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問題的;
(三)制定機關認為應當開展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2十二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的3個月前,應當對其有效期是否需要延續進行評估。
第二點18條 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由起草單位組織評估,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組織評估。
評估機關可以自行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評估,必要時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評估。
第五十八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應當對其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及其執行情況、施行效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
(二)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則,職權與職責、權利與義務是否相當,具體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適當;
(三)是否與同位階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政策措施存在沖突,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備、互相銜接;
(四)規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實際,易于操作,規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規定的程序是否正當、簡便;
(五)制定技術是否規范,邏輯結構是否嚴密,表述是否準確,是否影響到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正確、有效實施;
(六)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是否有效地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是否實現預期目的,實施過程中是否存在問題。
三、十二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應當形成評估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評估內容分析和依據;
(三)評估結論和建議;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評估結論應當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修改、廢止或者繼續實施的重要依據。
第三方11條 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經評估需要繼續實施的,評估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2個月前,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提交延續有效期申請和評估報告。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后認為確需繼續實施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以公告形式延續有效期后重新公布。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經評估需要繼續實施的,制定機關應當以公告形式延續有效期后重新公布,并將延續情況告知同級司法行政部門。
延續有效期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重新編號。
其次12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清理:
(一)涉及的領域已制定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政策的;
(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被修改、廢止或者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有規定與之不相適應的;
(三)上級機關或者本級政府要求進行清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應當在相關上位法頒布、修改、廢止或者上級政策發布后3個月內完成。
3、十五條 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由起草單位負責清理,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清理。
其三十幾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后,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政策規定,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繼續有效;
(二)部分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政策規定的,應當修改;
(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政策規定,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或者適用對象已消失的,應當廢止。
第四15場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完成后,評估、清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報告評估、清理情況。
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經評估、清理,需要修改、廢止的,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后,評估、清理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廢止建議,經批準后啟動相應程序;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經評估、清理,需要修改、廢止的,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程序。
3.16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將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保障,并建立增長機制,保證經費安排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三、二十七條 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不采納合法性審核意見導致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點二十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情況納入各級行政機關法治政府年度工作報告。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評估、清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違反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過約談、督導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時予以通報批評。
最后19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辦公機構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按照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參照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管理。
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9日。《常州市制定規范性文件聽證辦法》(常政發〔2007〕232號)、《常州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常政規〔2011〕12號)以及《常州市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后評估辦法》(常政辦發〔2013〕3號)同時廢止。